投标人须知
1.1 项目名称:青铜峡工业园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氢能源项目。
1.2招标要求与意向:
1.2.1项目简介:规划项目主要装置和子项目包括:烧碱装置、PVC装置、固废资源化综合利用装置、氢能源、精细化工装置。同时配套建设热力岛及辅助公用工程等设施。一期用地约1825亩,二期用地约2830亩,共用地4655亩。
按照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实施原则。一期建设热力岛(2×300t/h锅炉)——氯碱(16万吨离子膜烧碱)——PVC树脂(25万吨高性能树脂)——固废综合利用(100万吨固废协同处理装置)——多元醇(3万吨季戊四醇、2万吨三羟甲基丙烷)精细化工产业链;二期建设热力岛(1×300t/h锅炉)——氯碱(32万吨离子膜烧碱、20万吨高性能PVC树脂)——氢能源(1万吨纯氢)——多元醇(3万吨季戊四醇、2万吨三羟甲基丙烷)、耗氯精细化工(8种27万吨)产业链。
经两期建设,形成氯碱(48万吨离子膜烧碱)——PVC(45万吨高性能PVC树脂)——固废综合利用(100万吨固废协同处理装置)——氢能源(1万吨纯氢)——多元醇(10万吨)——耗氯精细化工产品(8种27万吨)循环经济产业链。
1.2.2 需按照甲方提供的项目内容,对各类产品生产装置、公用工程(集中供给)、污水零排放工程、办公等场所进行整体规划并出具整体项目规划及热力规划(各8份)。
1.2.3 根据甲方项目规划特点进行分类,需出具三类项目可研报告(各8本):氢能源产业(烧碱、高性能PVC)可研报告、热力岛可研报告、固废综合利用可研报告。
1.2.4 乙方报价时原则上要求由一家设计院完成,如因资质等原因乙方可与第三方合作,但甲方与第三方不产生合同关系。
1.2.5 报价时两项规划及三项可研需单独报价,并说明付款方式。
1.2.6 规划及可研时间为历时50天。
1.2.7 附工业园区甲方用地示意图。
1.3 项目地址:宁夏青铜峡市工业园区。
1.4 招标人:宁夏佰富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5 项目单位:宁夏佰富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6 招标地址:宁夏银川市绿地二十一城B区18座一楼
2.1招标人:宁夏佰富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2投标人:响应本次招标并参加投标竞争的单位。
2.3中标人: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4需方:宁夏佰富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招标阶段称为招标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甲方。为便于招标文件直接转化为购销合同,在招标文件中也称招标人为需方。
2.5供方:在招标投标阶段称为投标人,在投标人中标以后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乙方。为便于招标文件直接转化为购销合同,在招标文件中也称投标人为供方。
3.1投标人应是依法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
3.2投标人具有从事项目规划、项目可研报告、技术服务的业绩和实际经验并且具有甲级咨询资质。。
3.3投标人在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业绩经验、资金等方面具有设计、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资格和能力。
3.4投标人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相应的有效的认证证书。
3.5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现象。
3.6投标人在近3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有违约或属投标人的原因而被终止合同的现象。
3.7投标人在近3年内的项规划项目、设计可研报告的过程中,不曾有过因严重规划、设计问题而造成严重影响工期的现象。
3.8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没有腐败或欺诈行为。
3.9近三年在国内的规划项目、设计、可研报告的合同执行过程中,无影响甲方
进度及工程质量现象发生。
3.10投标人企业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1本次招标采用比价招标的方式进行,最低价不作为唯一中标条件。
4.2本项目的比价招标过程中,贯彻非歧视性原则,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4.3对所有参加本次招标的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视为保密信息,并采取措施不予泄露。
5.1企业简介
5.2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咨询资质证书,(四证可以为副本或影印件)。
5.3加盖公章的法人证书(副本或影印件)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5.4投标人身份证(原件)。
5.5同类项目在国内的业绩证明(出具近3年内3个以上业绩证明合同)。
5.6参加比价者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资质证明。
5.7投标报价
5.8.1投标设备报价,应按照《投标报价单》(见附表1)要求的格式报价。
5.8.2报价应包括税金等。
5.8.3报价表中单价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计算为准。
5.8.4《投标报价单》在开标前应单独封装与投标文件一起送交招标人。
5.9规划及可研完成日期
5.9.1本次招标项目完成日期为供需双方合同签订之日(或投标人中标之日)起50天。
5.9.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对招标人要求的项目内容完成日期进行承诺。
5.9.3投标人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及账号、电子信箱、联系人姓名等信息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
6.1投标人必须携带比价招标邀请函,在招标会召开前1小时到招标人处领取招标文件(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的版权属招标人,招标文件仅供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之用)。
6.2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须向招标人支付招标文件购买费0元和投标保证金20000元(只接受电汇和银行承兑)。(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青铜峡支行;账号:2903021219200077767;不接受其余汇款方式。)
6.2.1投标人不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视其投标无效。
6.2.2投标人未中标时,投标保证金在招标工作结束后5日内,由招标人全额无息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将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或按合同签订的相关条款办理相关手续。
6.2.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予以没收并取消投标资格。
a)中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时的承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b)开标后主动对投标文件提出实质性修改。
c)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d)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交付合格标的。
7.1投标人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阐述的全部条款。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及其附件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投标人亦可以推荐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定型产品,但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偏差。如有必要也可以在技术投标文件中以“对规范书的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加以详细描述。
7.2投标人不准以代办处、联络处、办事处等名义参加本次招标,否则将视为无效。
7.3禁止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每个投标人都应该在其投标文件中保证其投标文件的内容是独立完成的。处于限制竞争的目的而与其它潜在的投标人商议、串通或取得他方理解而达成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该投标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7.4如果投标人对招标人进行以金钱或以其他形式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或违法行为,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该投标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7.5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顺序装订。
7.6投标文件在比价招标会召开前1小时送交招标人,否则不得参与本次招标。
7.7招标人对投标人所编制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后,如发现投标文件中的格式及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事项严重不符时,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人的本次投标。
7.8投标人资质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招标开始时当场公开验证。
7.9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技术条件要求,对指定的主要元器件填写单项报价明细表,该表也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10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正,补充和修正的文件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1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商务和技术要求进行报价,如有偏差,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以“技术偏差表”和 “商务偏差表”的方式提出并在招标会中作出详细阐述,投标人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偏差时,则视为投标人接受和同意招标件的规定。
7.1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在招标会上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进行澄清。
7.13本招标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相关标准和本招标文件的产品。本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
7.14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技术谈判时协商确定。
8.1本次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由宁夏佰富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委员会由:宁夏佰富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比价办、监事会的成员以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等组成。
8.2本次招标的开标,将在参加投标的所有代表当面进行。
8.3开标后投标人按招标人要求,单独就投标文件的重要章节内容进行陈述并对招标人的提问进行答辩。
8.4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资质、业绩、质量保证、交付期承诺、报价、付款条件等方面信息,进行综合全面的评价和审议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8.5投标人投标文件是评标的重要依据。
8.6投标人不得干扰招标人的评标工作,否则将废除其投标资格。
8.7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比较以及有关合同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透漏给任何投标人或与本次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8.8招标人在招标会结束前当场宣布中标结果,如有特殊情况则另行通知。
8.9招标人不对未中标单位作任何关于评标、定标的解释和说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退回。
附表1 :招标报价表(投标单位填写)
(项目单位) |
含税报价 |
整体项目规划 |
热力规划 |
氢能源可研报告 |
热力可研报告 |
固废综合利用可研报告 |
第一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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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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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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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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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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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各单位根据资质可选择性报价。 |
10、联系方式
宁夏佰富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技术研发中心
胡振鹏
电话:15695038881